湖北省枣阳市公路某设有限公司
余付礼
曾勇(湖北三顾律师事务所)
陈某某
张郁(湖北思扬律师事务所)
陈光进
王小强(湖北真武律师事务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北省枣阳市公路某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枣阳路某公司),住所地枣阳市新华路20号。
法定代表人常建国,枣阳路某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余付礼,枣阳路某公司副经理,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曾勇,湖北三顾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某某,男
委托代理人张郁,湖北思扬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光进,男
委托代理人王小强,湖北真武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代理。
原审被告林伟,男
原审被告襄阳市樊城区太平店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太平店政府)。
法定代表人张鑫豪,太平店政府镇长。
原审被告襄阳市樊城区太平店镇蔡岗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蔡岗村委会)。
法定代表人邓祝秀,蔡岗村委会主任。
上诉人枣阳路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陈某某、陈光进,原审被告林伟、太平店政府、蔡岗村委会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2013)鄂樊城太民初字第0014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枣阳路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余付礼、曾勇,被上诉人陈某某及委托代理人张郁,被上诉人陈光进的委托代理人王小强,原审被告林伟到庭参加诉讼。原审被告太平店政府、蔡岗村委会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
书记员陈琳
审判长:毛新宇
审判员:王定强
审判员:张杨
书记员:陈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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