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枣阳蓝某伟业高分子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与宿州市君邦电动车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枣阳蓝某伟业高分子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湖北省枣阳市优良河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赵立伟,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占武,湖北胜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宿州市君邦电动车制造有限公司。
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曹村镇埇桥经济开发区中山路北段。
法定代表人:顾振伟,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邵忠生,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该公司销售总监,住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

原告枣阳蓝某伟业高分子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蓝某伟业公司)与被告宿州市君邦电动车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君邦电动车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蓝某伟业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占武、被告君邦电动车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邵忠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蓝某伟业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141165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损失(自2016年3月17日起,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上调30%计算至欠款付清之日),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4年2月16日,原、被告间签订工业品买卖合同,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销售电泳漆涂装线及电泳涂料。2016年3月17日,经双方对账,被告共计欠原告货款141165元未付,被告公司经理王先飞于当天出具欠据。以上欠款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拖欠未付。为此,请求人民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2014年2月16日,蓝某伟业公司与宿州市君邦电动车配件厂(以下简称君邦配件厂,现更名为宿州市君邦电动车制造有限公司,即本案被告)签订《电泳涂装线承包协议》一份,协议约定:蓝某伟业公司向君邦配件厂提供环保型双组份灰色电泳涂料和相配套的助熔剂、中和剂,并负责售后服务和技术指导。在每月5日前对清上月账款,10日前结清全部货款并打入蓝某伟业公司的指定账号。合同签订后,君邦电动车公司按约向君邦配件厂供应电泳漆等产品。2015年5月1日,君邦电动车公司经理王先飞代表君邦电动车公司与蓝某伟业公司签订补充协议一份。2016年3月17日,经双方对账后,王先飞出具欠条一份,内容为:“今欠蓝某伟业高分子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货款总计货款141165元,大写:壹拾肆万壹仟壹佰陆拾伍元整,君邦公司王先飞,2016年3.17”。此后,蓝某伟业公司未再向君邦电动车公司供应产品。上述欠款后经蓝某伟业公司多次催要,君邦电动车公司拖欠未付。为此,蓝某伟业公司于2016年11月2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
以上认定的事实,有蓝某伟业公司与君邦配件厂、君邦电动车公司签订的《电泳涂装线承包协议》、《电泳承包协议(补充)》,王先飞出具的欠条,君邦电动车公司的工商登记信息及本院庭审笔录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蓝某伟业公司与君邦电动车公司经协商自愿签订《电泳涂装线承包协议》,该协议名为承包协议,实为产品买卖协议。上述协议属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其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属有效合同,双方应当依约履行,并对自己的违约行为承担违约责任。合同履行中,经双方对账,君邦电动车公司经理和该合同的经办人王先飞出具欠据,该行为应认定为职务行为,故蓝某伟业公司主张的君邦电动车公司欠该公司货款141165元的事实,本院予以认定。蓝某伟业公司诉求君邦电动车公司支付上述欠款的诉讼请求有理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另王先飞出具欠据后,君邦电动车公司长期拖欠货款不付,已构成违约,并给蓝某伟业公司造成一定的经济损失,蓝某伟业公司诉求君邦电动车公司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损失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君邦电动车公司的辩称意见,与本案相关证据和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宿州市君邦电动车制造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枣阳蓝某伟业高分子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货款141165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损失(按本金141165元,从2016年3月17日起计至货款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上浮30%计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123元,由被告宿州市君邦电动车制造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应在提交上诉状时,根据不服判决的上诉请求数额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13条第(一)款的规定,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款汇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襄阳万山支行,户名: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帐号17×××56。上诉人也可以将上诉案件受理费交到本院或直接到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交费。上诉人在上诉期届满后七日内仍未预交诉讼费用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当事人签收本判决书之后,视为已向当事人送达了缴纳上诉案件受理费通知。

审 判 长  王泽均 审 判 员  闫富庆 人民陪审员  张坚豪

书记员:袁品章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