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枣阳市嘉某物流运输有限公司与东风汽车财务有限公司抵押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枣阳市嘉某物流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枣阳市316国道与东环路交界处(大唐物流园)。
法定代表人:金军峰。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义忠,湖北胜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风汽车财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东风大道10号。
法定代表人:乔阳。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磊,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成志,男,该公司员工。

原告枣阳市嘉某物流运输有限公司与被告东风汽车财务有限公司抵押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7日立案。因原被告双方已经达成和解协议,原告枣阳市嘉某物流运输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枣阳市嘉某物流运输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枣阳市嘉某物流运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枣阳市嘉某物流运输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管 理 人民陪审员  陈仁亮 人民陪审员  鲁建国

书记员:黄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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