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枣阳市嘉某物流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枣阳市316国道与东环路交界处(大唐物流园)。
法定代表人:金军峰。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义忠,湖北胜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风汽车财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东风大道10号。
法定代表人:乔阳。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磊,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成志,公司员工。
被告:湖北易某某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阳区人信汇小区5栋3001。
法定代表人:刘书强。
原告枣阳市嘉某物流运输有限公司与被告东风汽车财务有限公司、被告湖北易某某工贸有限公司抵押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7日立案。为减轻诉累,原告枣阳市嘉某物流运输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枣阳市嘉某物流运输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枣阳市嘉某物流运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枣阳市嘉某物流运输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管理
人民陪审员 陈仁亮
人民陪审员 鲁建国
书记员: 黄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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