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枣强县王某供销社棉花加工厂。
法定代表人黎加良。
委托代理人郑建设,河北中衡诚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昌某棉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郑胜利。
本院在审理原告枣强县王某供销社棉花加工厂诉被告河北昌某棉业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枣强县王某供销社棉花加工厂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4459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长 韩彦辉
审判员 安章红
人民陪审员 于文宁
书记员: 王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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