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枣强县姚某建华水暖铸造厂与赵某某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枣强县姚某建华水暖铸造厂。
住所地:枣强县姚某。
法定代表人:徐秀敏,厂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洪伟,河北宾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梦,河北宾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赵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枣强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洪满,河北晨虹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枣强县姚某建华水暖铸造厂与被告赵某某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2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枣强县姚某建华水暖铸造厂法定代表人徐秀敏及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洪伟、任梦、被告赵某某及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洪满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枣强县姚某建华水暖铸造厂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原、被告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2.本案诉讼费用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与被告之父赵立起系雇佣关系,与被告不存在任何关系。原告将被告送到医院进行治疗是因为受赵立起的请求,对被告进行了帮助,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枣强县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认定事实错误,与实不符、于法无据。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提起诉讼。
赵某某辩称,被告是2017年2月22日到原告处工作,工种为上料工。2017年5月8日早上5点,在配料过程中受伤。原告丈夫商振维将原告送到枣强县人民医院进行治疗,并于当日转到衡水哈励逊国际和平医院进行治疗,由商振维办理了住院手续,并交纳了全部费用。之后被告又在邢台眼科医院进行治疗,住院手续为徐秀敏办理,并承担全部医疗费用。原告与被告之间的录音也能证明双方存在着劳动关系。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原告提交的营业执照、徐秀敏身份证、劳动仲裁裁决书、枣强镇政府申请、徐秀敏与商振伟的结婚、考勤本、支取工资记录本、录音光盘、调查笔录、住院病历、赵某某身份证、社保卡、哈励逊国际和平医院、河北省眼科医院的收费票据真实性予以认定。对于被告提交的个人出工记录、在哈励逊国际和平医院的病例首页、住院通知单、录音材料不足以证实赵某某受伤时与原告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不予认定。

本院认为,当事人应就自己所主张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没有证据或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被告主张与原告存在劳动关系,但其未提交工作证、服务证等证明其在受伤时为原告提供劳动,亦未提交其他有关双方存在劳动关系的相关证据,故对于被告主张与原告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不予支持;被告受伤后虽由原告方交纳了相关的医疗费用,但不能因原告为被告交纳了相关费从而推定双方即存在劳动关系。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参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赵某某2017年5月8日受伤时与原告枣强县姚某建华水暖铸造厂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案件受理费10元,由被告赵某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马书峰
审判员 刘晨霞
人民陪审员 阴志会

书记员: 张树花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