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枣强县大营镇马王某某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马志红,该村委会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卫江,村民。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曹某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现住枣强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树可,河北威仑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马世辉,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枣强县人,现羁押于聊城监狱。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新东,河北新旭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认为,原判缺少必要参加诉讼当事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北省枣强县人民法院(2014)枣民三初字第227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河北省枣强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马王某某委会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8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张晓燕 审判员 李永玮 审判员 许晓芬
书记员:王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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