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枣强县吉某现代农业经济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枣强县唐林镇南吉利村。
法定代表人:尹建妙,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兰华,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真,河北畅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枣强县雍某某服装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枣强县新屯镇宋新屯村。
法定代表人:冯斌,该公司经理。
枣强县吉某现代农业经济开发有限公司与枣强县雍某某服装服饰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17日立案。原告枣强县吉某现代农业经济开发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枣强县吉某现代农业经济开发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859元,由原告枣强县吉某现代农业经济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泽臣
书记员: 贺志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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