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枣强县华男皮草有限公司,住所地:枣强县大营镇人民西街。法定代表人:王忠治,职务: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华磊,河北晨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枣强县。
原告枣强县华男皮草有限公司与被告李某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3日立案。原告枣强县华男皮草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枣强县华男皮草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60元,减半收取计3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李金光
书记员:马会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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