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枣强县北创公交车有限公司。住所地:枣强县富强路东侧*****号。法定代表人:郝春丽,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伟,该公司职员。被告:邢坤林,男,1984年9月19日出生,汉族,现住冀州市。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水市分公司。住所地:衡水市和平西路***号。负责人:高宏,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扈博坤,河北新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枣强县北创公交车有限公司与邢坤林、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水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4日立案。原告枣强县北创公交车有限公司于2017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枣强县北创公交车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枣强县北创公交车有限公司。
审判员 马书峰
书记员:张树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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