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枣庄金泰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枣庄市市中区解放南路19号。
诉讼代表人:枣庄金泰电子有限公司管理人。
负责人:王淑政,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冬梅,山东明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德州意利特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平原县龙门郭庄工业园区。
原告枣庄金泰电子有限公司与被告德州意利特电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9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撤诉的有关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枣庄金泰电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780元,减半收取890元,由原告枣庄金泰电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 东
书记员:刘丽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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