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枣庄帝派扁钢有限公司与何云岭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枣庄帝派扁钢有限公司
住所地:山东省枣庄市峄城区经济开发区科达中路。
法定代表人:朱井健,系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孟云侠,河北孟云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何云岭。
委托代理人:李文英,河北方程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枣庄帝派扁钢有限公司诉被告何云岭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3月3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枣庄帝派扁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帝派扁钢)的委托代理人孟云侠、被告何云岭的委托代理人李文英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被告从原告处购买扁钢后未及时付款,并于2015年1月31日给原告出具欠条一张,共欠原告货款30000元。经原告催要,被告推拖未付,双方致成纠纷,原告于2016年1月26日诉至本院,要求被告给付货款30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

本院认为,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本案中,被告何云岭从原告处购扁钢,双方形成了买卖合同关系,原告交付货物后,被告应本着诚实守信的原则及时给付原告货款,经原告多次催要仍不予支付货款的行为构成违约,故原告要求被告何云岭给付货款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关于被告辩称已偿还部分货款,因被告未提供证据,原告对此予以否认,故对其主张本院不予采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何云岭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给付原告枣庄帝派扁钢有限公司货款3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由被告何云岭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杨鹏飞

书记员:曲伟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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