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枣庄市春暖热力有限公司。住所地:枣庄市山亭区零九公路西。
法定代表人:秦建全,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艳,女,1975年11月7日出生,回族,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捃焱,山东法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山东欧亚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枣庄市山亭区府前路51号。
法定代表人:王成功,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海燕,女,1987年4月11日出生,汉族,该公司法务经理。
上诉人枣庄市春暖热力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山东欧亚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供用热力建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枣庄市山亭区人民法院(2015)山商初字第30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枣庄市春暖热力有限公司于2017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
本院认为,枣庄市春暖热力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枣庄市春暖热力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7000元,减半收取8500元,由上诉人枣庄市春暖热力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陈林泰 审判员 杜 磊 审判员 朱海燕
书记员:张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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