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枝江龙钱水泥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枝江市问安镇问安大道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斌,湖北骁阳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李某,男,汉族,住枝江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枝江龙钱水泥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李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枝江龙钱水泥制品有限公司于2017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枝江龙钱水泥制品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枝江龙钱水泥制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766元,予以免交。
审判员 罗黄鹤
书记员:阮晓艳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