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枝江马家店街道办事处江口社区居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腾艳华,社区主任。
委托代理人刘晓军、余爱东,湖北演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薛某某,养殖户。
委托代理人李进才,湖北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在审理原告枝江市马家店街道办事处江口社区居民委员会与被薛某某排除妨碍纠纷案中,原告枝江马家店街道办事处江口社区居民委员会于2014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说明原、被告双方已经协商并已履行完毕。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枝江马家店街道办事处江口社区居民委员会撤回起诉。
诉讼费40元免交。
审判员 李 勇
书记员:李梦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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