枝江银丰棉业有限公司
胡英华(湖北百思特律师事务所)
王某某
杨某某
原告枝江银丰棉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枝江市百里洲镇刘凤路。组织机构代码:73792865-5。
法定代表人陈刚,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胡英华,湖北百思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某。
被告杨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枝江银丰棉业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某某、杨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枝江银丰棉业有限公司于2014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枝江银丰棉业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枝江银丰棉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880元,由原告枝江银丰棉业有限公司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枝江银丰棉业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枝江银丰棉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880元,由原告枝江银丰棉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吴绪华
书记员:黄燕妮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