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枝江金某某建设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枝江市马家店体育路6号。统一信用代码:xxxx。
法定代表人:黄良华,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袁晓翠,湖北演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贺某某,男,汉族,住枝江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枝江金某某建设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贺某某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枝江金某某建设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于2018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枝江金某某建设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枝江金某某建设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枝江金某某建设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刘新建
书记员: 黄燕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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