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枝江汉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枝江市广大饲料厂、湖北省信达投资担保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枝江汉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杨斌(湖北骁阳律师事务所)
枝江市广大饲料厂
湖北省信达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从其福(湖北百思特律师事务所)
付红(湖北百思特律师事务所)

原告:枝江汉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枝江市马家店街办团结路3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0058549825XY。
法定代表人:巴军,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斌,湖北骁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枝江市广大饲料厂,住所地:枝江市安福寺镇紫荆岭老街,组织机构代码:77077681-7。
法定代表人:李宜军,公司总经理。
被告:湖北省信达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市沿江大道万达广场写字楼C座29楼。
组织机构代码:67367998-6.
法定代表人:杨伟,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从其福、付红,湖北百思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枝江汉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汉银村镇银行)与被告枝江市广大饲料厂(以下简称广大饲料厂)、湖北省信达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达投资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汉银村镇银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斌,被告信达投资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从其福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广大饲料厂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汉银村镇银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广大饲料厂立即偿还借款本金3000000元,利息、复利及罚息为692482.02元,合计3692482.02元(暂计算至2016年12月22日),并从2016年12月23日起继续支付逾期罚息及复利(均按照年利率15.5685%计算)直到借款付清为止;2、被告信达投资公司对广大饲料厂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由二被告共同负担诉讼费。
事实及理由:2015年3月26日,被告广大饲料厂向原告申请借款3000000元,双方签订了《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借款金额3000000元,借期10个月,年利率10.379%,按月付息一次还本,逾期偿还本金的加收罚息(利率为在贷款利率上加收50%,即年利率15.5685%),不按期支付利息的按照罚息标准计算复利,解决争议方式为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诉讼。
同时被告信达投资公司自愿与原告签订了《保证合同》,同意就本笔借款向原告提供连带责任的担保,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有关为实现债权而发生的费用,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后2年。
2015年3月31日,原告依约向被告广大饲料厂放款3000000元。
2016年1月30日,借款到期后,被告广大饲料厂仍欠3000000元本金未还,截止到2016年12月22日,被告广大饲料厂还欠复利、罚息692482.02元,合计欠本息3692482.02元。
特具状起诉,望判如所请。
被告广大饲料厂未提交书面答辩状。
被告信达投资公司辩称,广大饲料厂向原告借款并提供担保的事实无异议。
信达投资公司于2015年5月26日按原告的请求已履行了26003.61元代偿责任。
同时原告主张的逾期罚息标准过高,恳求法庭酌情予以调整。
本院认为,汉银村镇银行与广大饲料厂签订《流动资金借款合同》,明确约定了借款金额、还款时间、利息计算方式及违约责任等,双方形成债权债务关系,受法律的约束和保护。
汉银村镇银行依合同约定发放了贷款,广大饲料厂理应按约定返还借款本息。
广大饲料厂没有按约定的时间返还借款本息,已构成违约,理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信达投资公司自愿与汉银村镇银行签订《保证合同》,为广大饲料厂该笔借款的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保证系信达投资公司的真实意思表示,《保证合同》合法有效。
信达投资公司应对广大饲料厂所欠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  、第一百九十六条  、第二百零五条  、第二百零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  、第二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枝江市广大饲料厂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枝江汉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3000000元、支付罚息、复利692482.02元(2015年5月27日至2016年12月22日止)并从2016年12月23日起以所欠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15.5685%支付罚息、复利至借款还清之日止;
二、被告湖北省信达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对被告枝江市广大饲料厂应支付的借款及罚息、复利承担连带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36544元,减半收取计18272元,由被告枝江市广大饲料厂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汉银村镇银行与广大饲料厂签订《流动资金借款合同》,明确约定了借款金额、还款时间、利息计算方式及违约责任等,双方形成债权债务关系,受法律的约束和保护。
汉银村镇银行依合同约定发放了贷款,广大饲料厂理应按约定返还借款本息。
广大饲料厂没有按约定的时间返还借款本息,已构成违约,理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信达投资公司自愿与汉银村镇银行签订《保证合同》,为广大饲料厂该笔借款的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保证系信达投资公司的真实意思表示,《保证合同》合法有效。
信达投资公司应对广大饲料厂所欠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  、第一百九十六条  、第二百零五条  、第二百零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  、第二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枝江市广大饲料厂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枝江汉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3000000元、支付罚息、复利692482.02元(2015年5月27日至2016年12月22日止)并从2016年12月23日起以所欠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15.5685%支付罚息、复利至借款还清之日止;
二、被告湖北省信达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对被告枝江市广大饲料厂应支付的借款及罚息、复利承担连带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36544元,减半收取计18272元,由被告枝江市广大饲料厂负担。

审判长:王继东

书记员:黄燕妮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