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枝江市鹏达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与宜昌市九天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枝江市鹏达机械有限责任公司
周亚明(湖北楚星律师事务所)
覃波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宜昌市九天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原告枝江市鹏达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枝江市董市镇金盆山大道。组织机构代码:79878892-4。
法定代表人施祖兵,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周亚明,湖北楚星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覃波。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宜昌市九天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市猇亭区亚元路7号。组织机构代码73269634-9。
法定代表人郭光玉,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枝江市鹏达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宜昌市九天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货款纠纷一案中,原告枝江市鹏达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于2014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枝江市鹏达机械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枝江市鹏达机械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698元,减半收取2349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枝江市鹏达机械有限责任公司承担。

本院认为,原告枝江市鹏达机械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枝江市鹏达机械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698元,减半收取2349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枝江市鹏达机械有限责任公司承担。

审判长:张斌

书记员:刘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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