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枝江市马家店街道办事处,住所地:枝江市马家店街道办事处团结路19号。
法定代表人:滕宝山,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志,湖北骁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向球。
原告枝江市马家店街道办事处与被告向球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3日立案。原告枝江市马家店街道办事处于2016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枝江市马家店街道办事处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枝江市马家店街道办事处撤诉。
案件受理费414元,减半收取计207元,由原告枝江市马家店街道办事处负担。
审判员 吴绪华
书记员:李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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