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枝江市问安镇人民政府与周代平渔业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枝江市问安镇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王晓聪,该镇镇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志,湖北骁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周代平,男,汉族。

原告枝江市问安镇人民政府与被告周代平渔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5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枝江市问安镇人民政府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志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周代平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枝江市问安镇人民政府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交还其原承包的“邱店子”湖;2、被告支付给原告违约金1万元。事实和理由:2011年8月9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邱店子湖承包合同书”,承包期从2011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0日。现已到期,且原告准备利用该湖进行新能源项目的开发,但被告拒不交还,必将造成原告巨大经济损失。

本院认为,原告枝江市问安镇人民政府与被告周代平于2011年8月9日签订的“邱店子湖承包合同书”,合法有效,双方应当严格按照合同履行。该合同已到期,并且该合同上约定了合同到期后的处理:承包期到期的前1个月,乙方(即被告)必须将湖处理完毕交给甲方(即原告);甲方不承担任何设施的维修和添置的费用;并约定,一方违约的,向对方承担壹万元的违约金。
综上所述,原告与被告之间签订的合同合法有效,被告周代平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到期解除合同方法将承包标的物交还给原告,并按照约定因不履行合同而承担违约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周代平将位于枝江市问安镇某村的“邱店子湖”返还给原告枝江市问安镇人民政府;
二、被告周代平支付给原告枝江市问安镇人民政府违约金1万元。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周代平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李 勇 人民陪审员  郑献忠 人民陪审员  邓 平

书记员:许海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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