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枝江市白某纺贸有限责任公司与宜昌良友置业有限公司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枝江市白某纺贸有限责任公司
何昌林(湖北普济律师事务所)
王忠丹(湖北普济律师事务所)
宜昌良友置业有限公司

原告枝江市白某纺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枝江市马家店团结路私营经济园。
法定代表人李绪双,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何昌林、王忠丹,湖北普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宜昌良友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枝江市马家店五一路北侧。
法定代表人刘正平。
本院在审理原告枝江市白某纺贸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湖北亚娃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宜昌良友置业有限公司、张家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枝江市白某纺贸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本案原一审[(2015)鄂枝江民初字第01449号]中财产保全的担保财产变更为位于枝江市百里洲镇解放路65号的房屋,房产权证:枝江市房权证百里洲镇字第××号、枝江市房权证百里洲镇字第××号、第××号房屋。

本院认为,原告枝江市白某纺贸有限责任公司申请变更的担保财产,经鉴定与原担保财产价值相当,符合其提出财产保全的担保财产的要求。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第一百零三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  、第一百六十六条  第四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原告枝江市白某纺贸有限责任公司位于枝江市百里洲镇解放路65号的房屋(房产权证:枝江市房权证百里洲镇字第××号、枝江市房权证百里洲镇字第××号、第××号)。
二、解除对原告枝江市白某纺贸有限责任公司位于枝江市百里洲镇解放路65号的土地使用权(土地证号:枝江国用(2006)第100084号)的查封,解除对原告枝江市白某纺贸有限责任公司位于枝江市百里洲镇解放路65号的房屋(房产权证:枝江市房权证百里洲镇字第××号、第××号、第××号、第××号、第××号、第××号、第××号、第××号、第××号、第××号、第××号)的查封。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
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本院认为,原告枝江市白某纺贸有限责任公司申请变更的担保财产,经鉴定与原担保财产价值相当,符合其提出财产保全的担保财产的要求。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第一百零三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  、第一百六十六条  第四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原告枝江市白某纺贸有限责任公司位于枝江市百里洲镇解放路65号的房屋(房产权证:枝江市房权证百里洲镇字第××号、枝江市房权证百里洲镇字第××号、第××号)。
二、解除对原告枝江市白某纺贸有限责任公司位于枝江市百里洲镇解放路65号的土地使用权(土地证号:枝江国用(2006)第100084号)的查封,解除对原告枝江市白某纺贸有限责任公司位于枝江市百里洲镇解放路65号的房屋(房产权证:枝江市房权证百里洲镇字第××号、第××号、第××号、第××号、第××号、第××号、第××号、第××号、第××号、第××号、第××号)的查封。

审判长:林兰英
审判员:贺昌友
审判员:漆文安

书记员:熊春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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