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枝江市白洋镇官大堰村民委员会与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宜昌中心支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枝江市白洋镇官大堰村民委员会
周远国(湖北骁阳律师事务所)
王军(湖北骁阳律师事务所)
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宜昌中心支公司
朱勇
李清华

原告:枝江市白洋镇官大堰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枝江市白洋镇官大堰村。
法定代表人:闫春蓉,该村民委员会主任。
委托代理人:周远国、王军,湖北骁阳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宜昌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宜昌市西陵一路7号3楼。
法定代表人:邓继续,该公司
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朱勇、李清华,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枝江市白洋镇官大堰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官大堰村委会)与被告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宜昌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太平人寿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枝江市白洋镇官大堰村民委员会的委托代理人周远国、王军、被告太平人寿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朱勇、李清华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官大堰村委会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太平人寿向原告支付被保险人李家金享有的保险金10万元。
事实与理由:李家金(已殁)系官大堰村村民,2016年1月5日因意外身亡,李家金在太平人寿公司购有福利健康终身寿险二份,李家金无第一顺序和第二顺序继承人,且未指定受益人,该遗产应归原告所有。
被告太平人寿公司辩称,请求法院在查明原告主体是否适格的基础上依照保险合同依法判决。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原告主体是否适格。
投保人李家金所投保的保险,保险金指定的身故受益人为其父亲李洪修,没有其他受益人。
李洪修已先于投保人死亡,保险金应当作为李家金的遗产,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四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  、第三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宜昌中心支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枝江市白洋镇官大堰村民委员会104305元。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50元(已减半,原告已预缴),由原告枝江市白洋镇官大堰村民委员会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原告主体是否适格。
投保人李家金所投保的保险,保险金指定的身故受益人为其父亲李洪修,没有其他受益人。
李洪修已先于投保人死亡,保险金应当作为李家金的遗产,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四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  、第三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宜昌中心支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枝江市白洋镇官大堰村民委员会104305元。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50元(已减半,原告已预缴),由原告枝江市白洋镇官大堰村民委员会负担。

审判长:付涛

书记员:屈笑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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