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枝江市玖源包装制品有限公司、冯某某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上诉人(原审原告):枝江市玖源包装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枝江市马家店街办江汉大道北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
法定代表人:李先森,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远国,湖北骁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帆,湖北骁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冯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枝江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明发,枝江市马家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枝江市玖源包装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玖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冯某某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枝江市人民法院(2018)鄂0583民初130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11月2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针对玖源公司的上诉理由,本院评述如下:1、就双方的劳动关系起始时间,从2009年2月起,冯某某就为玖源公司提供劳动,玖源公司向冯某某支付工资,双方已形成事实上的劳动关系,玖源公司称2009年2月至2011年12月31日期间冯某某系受宜昌众顺兴劳务派遣有限公司派遣,但其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冯某某系受宜昌众顺兴劳务派遣有限公司派遣,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对玖源公司主张冯某某的工作初始时间为2012年1月1日的上诉理由,本院不予支持。2、虽双方劳动合同于2017年6月到期,但玖源公司在合同到期前仅通知冯某某放假,并未通知解除与冯某某的劳动合同,直至2018年1月玖源公司才组织职工大会商讨解除合同的后续事宜,因此一审认定双方合同的解除时间为2018年1月并无不当。3、在合同解除前,非因劳动者自身原因造成单位停工、停产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用人单位给劳动者发放必要生活费系法律法规的明文规定。从2017年7月到2018年1月,双方合同并未解除,玖源公司应依法向冯某某发放生活费。4、玖源公司为冯某某交纳2017年7月至12月社保费,因该期间系在劳动合同存续期间,玖源公司交纳社保系其应尽的法律义务,其主张返还或抵扣无法律根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实体处理恰当,应予维持。玖源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审判长 尹为民
审判员 聂丽华
审判员 关俊峰

书记员: 张娟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