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枝江市清达锻造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枝江市白洋镇四〇四厂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法定代表人:曾桂清,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胡英华,湖北百思特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申请人:荆州市白某机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荆州市沙市区荆堤路4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000178985978T。法定代表人:陈家斌,该公司负责人。
申请人枝江市清达锻造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荆州市白某机电科技有限公司加工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枝江市清达锻造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以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致使裁判难以执行为由,请求对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140000元予以冻结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枝江市清达锻造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荆州市白某机电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4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案件申请费1220元,由申请人枝江市清达锻造有限责任公司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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