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枝江市洁净美保洁服务部(个体工商户字号)。
委托代理人董善宏,湖北骁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北丽橙连锁酒店有限公司宜都店。
代表人方香明,该公司负责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枝江市洁净美保洁服务部诉被告湖北丽橙连锁酒店有限公司宜都店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枝江市洁净美保洁服务部以原、被告双方已经庭外和解并履行完毕为由,于2015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枝江市洁净美保洁服务部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违背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枝江市洁净美保洁服务部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枝江市洁净美保洁服务部负担。
审判员 杨潇
书记员:王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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