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枝江市水产技术推广站。住所地,枝江市马家店街道办事处江汉大道50号。
法定代表人:赵忠喜,站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凯东,湖北演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田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枝江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枝江市水产技术推广站与被告田某某渔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枝江市水产技术推广站于2017年6月14日以原被告已在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枝江市水产技术推广站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枝江市水产技术推广站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枝江市水产技术推广站负担。
审判员 闫进峰
书记员:梅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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