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枝江市星恒成品油销售有限公司与黄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枝江市星恒成品油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枝江市安福寺镇胡家嘴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83MA488U8LX5。
法定代表人:李明星,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建平,湖北演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黄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宜都市。

原告枝江市星恒成品油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星恒公司)与被告黄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星恒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建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黄某到庭后未经法庭允许中途退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星恒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给付原告货款23万元及利息9200元(计算至2018年7月8日),并自2018年7月9日至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12%计付利息;2、判令被告承担案件诉讼费、保全费。辩论终结前,原告表示自愿放弃要求被告承担案件保全费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被告自2016年起向原告购买柴油,截止2018年3月8日,原被告经结算,被告书写欠条一份“今欠到杨桂英、李明星油款贰拾叁万元整(按月息一分计算)”。其后,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拒不偿还。原告认为,被告应清偿所欠货款并按约定支付利息,故向法院起诉。
被告黄某辩称,欠原告油款属实,欠条属实,可以分期偿还。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星恒公司系由李明星独资的有限责任公司,李明星与杨桂英系夫妻关系。被告自2016年起向原告购买柴油,截止2018年3月8日,双方结算后被告出具欠条一份,内容为:“今欠杨桂英、李明星油款贰拾叁万整,计230000元(按月息一分计算)”。其后,原告催要未果。
另查明,被告与熊兴露系夫妻关系,原告起诉时诉讼请求为判令被告及熊兴露共同清偿所欠油款及利息。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对熊兴露的起诉,本院已予以准许。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欠条、营业执照、结婚登记档案信息、当事人陈述等。

本院认为,原被告柴油买卖合同合法有效,被告应支付下欠油款。被告于2018年3月8日出具欠条,承认下欠油款至付清之日按月息一分支付利息,该约定也合法有效,被告应依照约定履行。被告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本院依法缺席判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黄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枝江市星恒成品油销售有限公司支付下欠柴油款230000元,并自2018年3月8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按月息1%支付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444元,由被告黄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曹金波

书记员: 张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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