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枝江市星恒成品油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枝江市安福寺镇胡家嘴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83MA488U8LX5。
法定代表人:李明星,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建平,湖北演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邓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松滋市。
原告枝江市星恒成品油销售有限公司与被告邓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26日立案受理。原告枝江市星恒成品油销售有限公司于2018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枝江市星恒成品油销售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枝江市星恒成品油销售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412元、保全费1195元,由原告枝江市星恒成品油销售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曹金波
书记员: 张婷婷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