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枝江市星恒成品油销售有限公司与邓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枝江市星恒成品油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枝江市安福寺镇胡家嘴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83MA488U8LX5。
法定代表人:李明星,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建平,湖北演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邓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松滋市。

原告枝江市星恒成品油销售有限公司与被告邓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26日立案受理。原告枝江市星恒成品油销售有限公司于2018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枝江市星恒成品油销售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枝江市星恒成品油销售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412元、保全费1195元,由原告枝江市星恒成品油销售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曹金波

书记员: 张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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