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枝江市宏强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湖北宏达安劳务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申请人:枝江市宏强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枝江市马家店迎宾大道22号。工商注册号:420583000083544。法定代表人:闫昌红,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晓翠,湖北演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申请人:湖北宏达安劳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市西陵区得胜街*****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00090810436U。法定代表人:刘艳,总经理。

申请人枝江市宏强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湖北宏达安劳务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枝江市宏强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于2018年5月3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湖北宏达安劳务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存款(网络查控)及享有的到期债权(被申请人在湖北硕丰建设有限公司、湖北江升新材料有限公司到期债权)予以保全,限额25万元。申请人枝江市宏强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已向本院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枝江市宏强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在网络查控系统中查询、冻结被申请人湖北宏达安劳务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存款;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湖北宏达安劳务工程有限公司享有的到期债权(被申请人在湖北硕丰建设有限公司、湖北江升新材料有限公司到期债权),限额25万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罗黄鹤

书记员:阮晓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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