枝江市安宁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
李爱华(湖北启方律师事务所)
胡金如(湖北启方律师事务所)
陕西建工集团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枝江市安宁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枝江市董市姚港石姚路。
法定代表人:张道红,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爱华,湖北启方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胡金如,湖北启方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陕西建工集团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含光北路111号。
法定代表人:孟坚,系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枝江市安宁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陕西建工集团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与被告自行和解为由,于2014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交了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做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枝江市安宁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028元,由原告枝江市安宁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做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枝江市安宁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028元,由原告枝江市安宁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长:王伟
书记员:后双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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