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枝江市天雨农业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枝江市香某油菜专业合作社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申请人:枝江市天雨农业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枝江市马家店街办江汉大道4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法定代表人王建华,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董善宏,湖北骁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枝江市香某油菜专业合作社,住所地枝江市七星台镇大埠街村。营业执照编号:93420583MA4873UF1R。法定代表人付彪,该公司经理。被申请人:枝江香某油脂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枝江市七星台镇大埠街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83698000327Q。法定代表人付彪,该公司经理。被申请人:付彪,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枝江市。被申请人:陈兰,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枝江市。被申请人:付漓江,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枝江市。

申请人枝江市天雨农业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枝江市香某油菜专业合作社、枝江香某油脂有限责任公司、付彪、陈兰、付漓江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枝江市天雨农业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于2018年7月6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枝江市香某油菜专业合作社的生产经营设备、枝江香某油脂有限责任公司位于七星台镇大埠街集镇长江大堤以北的办公楼、付彪、陈兰、付漓江位于七星台镇沈店村十二组的房产进行保全,限额550000元。申请人枝江市天雨农业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枝江市天雨农业投资开发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枝江市香某油菜专业合作社的生产经营设备(浸出设备、炼油设备、预榨设备、260T油罐、锅炉、汽车衡、变压器),查封期限两年;查封被申请人枝江香某油脂有限责任公司位于七星台镇大埠街集镇长江大堤以北的办公楼(房权证号:枝江市房权证七星台字第××号)一栋,查封期限三年;查封被申请人付彪、陈兰、付漓江位于七星台镇沈店村十二组的房产(房权证号:枝江市房权证七星台镇字第××号)一栋,查封期限三年。以上三项查封限额550000元。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案件申请费3270元,由申请人枝江市天雨农业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先行垫付。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