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枝江市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迪某某科技集团(宜昌)有限公司供用气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申请人:枝江市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枝江市马家店街办沿江路5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83744646015J。法定代表人:胡华琼,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晓翠,湖北演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申请人:迪某某科技集团(宜昌)有限公司。住所地枝江经济开发区姚家港化工园晋宁大道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法定代表人:陈加权,董事长。

申请人枝江市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迪某某科技集团(宜昌)有限公司供用气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枝江市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于2018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迪某某科技集团(宜昌)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存款(网络查控),限额75万元。申请人枝江市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已向本院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枝江市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在网络查控系统中查询、冻结被申请人迪某某科技集团(宜昌)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存款,限额75万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罗黄鹤

书记员:黄燕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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