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枝江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枝江市马家店水厂路59号,机构代码01112277-5。
法定代表人王江波,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杨成钢、张爱民,湖北鑫典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湖北标达电子衡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枝江市白洋装备工业园。
原告枝江市国土资源局诉被告湖北标达电子衡器有限公司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3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付涛于2015年8月3日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枝江市国土资源局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1150元(已减半,原告已预缴),由枝江市国土资源局负担。
审判员 付涛
书记员:钟飞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