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枝江市嘉和整体家装设计部与彭某某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枝江市嘉和整体家装设计部,住所地枝江市马家店街办团结路89号。
经营者邓新婷,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枝江市。
委托代理人董善宏,湖北骁阳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彭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枝江市。

原告枝江市嘉和整体家装设计部与被告彭某某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4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曹自豪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枝江市嘉和整体家装设计部经营者邓新婷及其委托代理人董善宏、被告彭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6年3月17日,原告枝江市嘉和整体家装设计部(乙方)与被告彭某某(甲方)签订《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约定乙方为甲方装修位于枝江市办领秀之江的房屋,工程开工日期为2016年3月17日,竣工日期为2016年6月17日,工期90天,工程价款33000元。委托方式为全包。付款方式为:签订合同之日付款1000元;2016年4月15日付款5000元;2016年5月15日付款5000元;6月竣工付款22000元。双方关于工程变更约定,工程项目或施工方案如需变更,双方协商一致,签订书面变更协议,同时调整相关工程费及工期。关于质量标准,双方约定本工程施工质量可参照湖北省荆州市装饰协会制定的《家庭居室装饰工程质量验收标准》,并结合实际情况执行,施工过程中双方对工程质量发生争议,申请由质量监督部门对工程质量予以认证。乙方水电工程保修五年,木工油漆保修两年,如因材料质量和工程质量问题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如因人为因素造成,乙方负责有偿维修。关于工程验收和保修,约定了施工过程中的验收,还约定双方须在施工结束当日后一周内办理竣工验收手续。乙方提出完工,两日内甲方须到乙方工程部办理完工手续及备案登记。一周内甲方不验收,私自入住或更换钥匙等行为,视为验收合格,应按期缴纳工程款。甲方无故拖欠乙方工程尾款,乙方将有权对甲方委托工程不负责保修,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由甲方个人承担。关于违约责任,双方约定乙方每阶段收款,应提前两天告知甲方,甲方未按期支付第二、三、四次工程款,每延误一天向对方支付违约金合同额的1‰。
被告彭某某分别于2016年3月17日、2016年4月5日、2016年5月29日、2016年6月10日向原告支付工程款1000元、5000元、4000元、5000元。2016年8月底,被告发现墙面起泡,于是电话联系原告,原告派人前往。原告称待夏天过完后修缮。2016年9月被告再次联系原告称墙面渗水,原告派水电工师傅查看,认为系接洗衣机的管道未接好所致,并非原告原因所致,双方协商未果,也未进行修补。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分别提供的装修合同,收款收据四份及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2016年3月17日,原被告签订《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原告枝江市嘉和整体家装设计部为被告彭某某装修位于枝江市办领秀之江的房屋。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施工,按照约定进行工程验收并支付工程款项。合同约定价款为33000元,被告已经支付15000元,还应支付18000元。原告主张施工期间另外增加价值4000元的工程量,但双方未签订书面变更协议,也未在施工合同中注明。对增加工程被告不予认可,原告也未提供充分的证据加以证明,故对原告的此项主张,本院不予支持。被告未按期支付工程款,已构成违约,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自2016年4月1日至2017年7月1日期间的利息损失。双方约定的违约金过高,结合原告的诉请,被告应自2016年6月18日起至2017年7月1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向原告支付利息。被告辩称装修后墙面渗水,被告未在法定期间向本院递交反诉状并举证证明原告给其造成损失,故因原告的原因给被告造成的损失,被告可另行解决。同时,被告该辩称也不能成为其免除履行支付工程款义务的理由。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彭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枝江市嘉和整体家装设计部工程款18000元,并自2016年6月18日起至2017年7月1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支付利息;
二、驳回原告枝江市嘉和整体家装设计部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99元,由被告彭某某承担163元,由原告枝江市嘉和整体家装设计部承担3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曹自豪

书记员:董灵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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