枝江市合众气体有限公司一分公司
苟敏(湖北鑫典律师事务所)
罗某某
原告枝江市合众气体有限公司一分公司。
住所地枝江市仙女经贸区。
代表人鄢来云,经理。
委托代理人苟敏,湖北鑫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罗某某,无业。
本院在审理原告枝江市合众气体有限公司一分公司与被告罗某某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枝江市合众气体有限公司一分公司于2015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枝江市合众气体有限公司一分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枝江市合众气体有限公司一分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枝江市合众气体有限公司一分公司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枝江市合众气体有限公司一分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枝江市合众气体有限公司一分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枝江市合众气体有限公司一分公司负担。
审判长:吴绪华
书记员:黄燕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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