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枝江市兴民瓜果专业合作社与高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枝江市兴民瓜果专业合作社,住所地枝江市董市镇曹店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
法定代表人:李家兵,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罗兰碧,湖北骁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高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满族,住沈阳市于洪区。

原告枝江市兴民瓜果专业合作社与被告高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法定代表人李家兵及其委托代理人罗兰碧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高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告提供的证据可以证实被告下欠原告货款274380元,被告应如数偿还。原告逾期付款利息请求过高,可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付利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高某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支付原告货款274380元,并以所欠货款为基数,自2017年1月17日起至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支付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416元,减半收取2708元,由被告高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张久红

书记员:陈晓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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