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枝江市仙女镇人民政府。住所地枝江市仙女镇新正街14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20583011122628M。法定代表人:梅峰,镇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家红,副镇长。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董诗贵,湖北演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湖北长健医用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枝江市仙女镇工业园仙女四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83075465013C。法定代表人:黄卫华,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枝江市仙女镇人民政府与被告湖北长健医用材料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枝江市仙女镇人民政府于2018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枝江市仙女镇人民政府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枝江市仙女镇人民政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112元,由原告枝江市仙女镇人民政府负担。
审判员 罗黄鹤
书记员:阮晓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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