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枝江市中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枝江市马家店街办迎宾大道以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83679767071F。
法定代表人:吴建海,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发红、钱启萌,湖北民基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肖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枝江市。
被告:刘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枝江市。
二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艾天彬,枝江市中联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
本院在审理原告枝江市中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肖某某、刘某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枝江市中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枝江市中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枝江市中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枝江市中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罗黄鹤
书记员:阮晓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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