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枝江宏伟新型墙体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枝江市马家店街办沿江路15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8305544387XE。
法定代表人:冯文文。
委托代理人陈光森,湖北骁阳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
被告:郭某,男,成年,汉族,住宜昌市。
被告:江苏扬州建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扬州市江都区浦江路55号。组织机构代码:14121947-9。
法定代表人:吴国平。
本院在审理枝江宏伟新型墙体材料有限公司与郭某、江苏扬州建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在庭外达成和解,原告枝江宏伟新型墙体材料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枝江宏伟新型墙体材料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枝江宏伟新型墙体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6650元,减半收取3325元,由原告枝江宏伟新型墙体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柴兰
书记员:梅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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