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枝江宏伟新型墙体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枝江市江口社区沿江路156号。
法定代表人单建楚,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朱发刚、徐发灿,湖北民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冯某某,枝江宏伟新型墙体材料有限公司股东。
被告冯文文,无业。
二被告委托代理人陈光森,湖北骁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枝江宏伟新型墙体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冯某某、冯文文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枝江宏伟新型墙体材料有限公司于2015年1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枝江宏伟新型墙体材料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枝江宏伟新型墙体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872元,由原告枝江宏伟新型墙体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罗黄鹤
书记员:董灵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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