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枝江大江纺织有限责任公司诉枝江八亩良种棉业有限公司、李某某买卖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枝江大江纺织有限责任公司
罗兰碧(湖北骁阳律师事务所)
枝江八亩良种棉业有限公司
李某某

原告枝江大江纺织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枝江市马家店街办公园路北段。
法定代表人肖玉萍,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罗兰碧,湖北骁阳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枝江八亩良种棉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枝江市百里洲镇八亩滩。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总经理。
被告李某某,枝江八亩良种棉业有限公司总经理。
原告枝江大江纺织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大江公司)与被告枝江八亩良种棉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八亩公司)、李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明义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大江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罗兰碧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八亩公司、李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被告八亩公司、李某某未答辩。
本院认为,被告八亩公司欠原告大江公司货款未付,经原告催要,被告在合理期限内没有支付,应承担付款义务。八亩公司在对账函上注明对货物数量有异议,原告认可被告提出的异议。八亩公司为自然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如被告李某某不能证明其个人财产独立于公司之外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被告李某某不到庭应诉,视为放弃抗辩权利,因此被告李某某应承担连带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一条  、第一百一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  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枝江八亩良种棉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原告枝江大江纺织有限责任公司支付货款119105.5元;
二、被告李某某承担连带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692元减半收取1346元、保全费1120元,合计2466元,由被告枝江八亩良种棉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被告八亩公司欠原告大江公司货款未付,经原告催要,被告在合理期限内没有支付,应承担付款义务。八亩公司在对账函上注明对货物数量有异议,原告认可被告提出的异议。八亩公司为自然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如被告李某某不能证明其个人财产独立于公司之外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被告李某某不到庭应诉,视为放弃抗辩权利,因此被告李某某应承担连带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一条  、第一百一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  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枝江八亩良种棉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原告枝江大江纺织有限责任公司支付货款119105.5元;
二、被告李某某承担连带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692元减半收取1346元、保全费1120元,合计2466元,由被告枝江八亩良种棉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李明义

书记员:刘向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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