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枝江和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枝江市祥成汽车有限责任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枝江和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枝江市马家店街道办事处迎宾大道特4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83562715438R。
法定代表人:李东,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志,湖北骁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枝江市祥成汽车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枝江市马家店街道办事处迎宾大道特4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83790570859B。
法定代表人:苏祥成,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晓翠,湖北演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枝江和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枝江市祥成汽车有限责任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法定代表人李东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志、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晓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解除原告与被告签订的《枝江汽摩城商铺租赁合同》,由被告返还原告汽摩城4楼3、4、7、8号商铺;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2015年6月1日起至2017年10月31日止的商铺租金290000元,并从2017年11月1日起按10000元/月租金标准支付房屋占用费至商铺返还之日止;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3年1月1日,原被告签订《枝江汽摩城商铺租赁合同》,合同约定:原告将枝江汽摩城4楼3、4、7、8号商铺出租给被告经营,商铺建筑面积约540平方米,年租金标准为120000元,租赁期限5年,即自2013年1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止。租金按年支付,每年元月31日前交清当年租金。同时合同还约定,承租人未按时交纳租金的,出租方有权解除合同,收回商铺。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将汽摩城4楼3、4、7、8号商铺交付被告经营,被告用门面装修费抵付了2013年1月1日至2015年5月31日的租金,从2015年6月1日起,被告一直未向原告交纳租金,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以种种理由拒不支付。根据合同约定及相关法律规定,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被告辩称:1、枝江和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不是本案适格的原告。被告承租的商铺属宜昌和润置业有限公司所有,应由宜昌和润置业有限公司提起诉讼;2、被告在商铺租赁合同中没有违约行为,原告不能单方解除租赁合同。虽然被告欠宜昌和润置业有限公司2015年6月1日以后的租金290000元,但是宜昌和润置业有限公司同时也欠被告两名股东苏祥成、蔡红春2015年5月1日以后的租金240000元,两项相抵后,被告仅欠宜昌和润置业有限公司租金50000元。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3年1月前,原告受宜昌和润置业有限公司的委托,以自己名义对外经营管理宜昌和润置业有限公司开发的枝江汽摩商铺。2013年1月1日,原告与被告签订《枝江汽摩城商铺租赁合同》,合同约定:一、租赁商铺位置、面积。乙方(被告)承租商铺位于枝江汽摩城4楼3、4、7、8号,建筑面积540平方米。二、商铺用途及主营品牌。乙方向甲方(原告)承诺该商铺作为展销摩托车使用,主营品牌铃木。三、租赁期限及租金标准。1、租赁期限5年,自2013年1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止。2、租金标准:120000元/年。四、租金交付方式。按年交付,每年元月31日前,乙方向甲方交清当年租金。五、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六、其他约定事项……。七、违约责任。乙方未按时向甲方交纳租金,每逾期一天,向甲方支付欠缴租金额3‰的违约金,逾期15天,视同乙方违约,甲方有权解除合同,无偿收回商铺使用权,不退保证金和追缴乙方已享受的全部优惠金额(包括租金免收期租金),并由乙方承担一切经济损失。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将枝江汽摩城4楼3、4、7、8号商铺交付被告经营摩托车展销,被告用门面装修费抵付原告2013年1月1日至2015年5月31日的租金。从2015年6月1日起,被告再未向原告交纳商铺租金,原告多次派员催要租金,但被告以宜昌和润置业有限公司欠被告股东苏祥成、蔡红春枝江汽摩城3楼租金为由拒不给付。据此,双方产生争议,形成此讼。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有两个,一是枝江和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是否为本案适格的原告;二是原告能否单方解除租赁合同。关于焦点一,枝江和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接受宜昌和润置业有限公司的委托,经营管理枝江汽摩城的商铺,在经营管理过程中与相对人发生纠纷,资产管理人作为权利义务主体,可以以自己的名义参加诉讼,故枝江和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是本案适格的原告。关于焦点二,原被告签订的《枝江汽摩城商铺租赁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同内容没有违背国家法律法规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是合法有效的合同,原被告均按合同享受权利,履行义务。被告从2015年6月1日起就没有按合同约定支付原告商铺租金,已构成违约,原告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被告支付租金,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至于被告辩解用宜昌和润置业有限公司欠苏祥成、蔡红春租金抵付被告所欠租金一事,系另一法律关系,本院不纳入本案合并审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九十七条、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解除原告枝江和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枝江市祥成汽车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的《枝江汽摩城商铺租赁合同》,被告枝江市祥成汽车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枝江和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管理的枝江汽摩城4楼3、4、7、8号商铺;
二、被告枝江市祥成汽车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枝江和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2015年6月1日起至2017年10月31日止的商铺租金290000元,并从2017年11月1日起按10000元/月租金标准支付房屋占用费至商铺返还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825元,由被告负担(原告已预交,被告在履行给付义务时一并转交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闫进峰

书记员: 梅巧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