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枝江和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枝江市马家店街办迎宾大道东段。
代表人苏祥成,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志,湖北骁阳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刘某,个体工商户。
本院在审理原告枝江和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刘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枝江和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因原告枝江和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愿撤诉,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枝江和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枝江和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曹自豪 审判员 贲松柏 审判员 柴 兰
书记员:梅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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