枝江东某电业有限责任公司
陈志(湖北骁阳律师事务所)
湖北长健医用材料有限公司
原告枝江东某电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枝江市马家店迎宾大道西段。
法定代表人叶峰,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志,湖北骁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北长健医用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枝江市仙女工业园仙女四路。
法定代表人黄卫华,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枝江东某电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湖北长健医用材料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枝江东某电业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3月2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冻结被告湖北长健医用材料有限公司的财产和银行账户,限额370000元,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第一百零二条 、第一百零三条 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冻结原告枝江东某电业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的担保财产:位于枝江市马家店迎宾大道153号的房屋(枝江市房权证马家店字第××号)和土地(枝江国用(2006)第1100432号);
二、查封、冻结被告湖北长健医用材料有限公司的财产和银行账户,限额370000元。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
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第一百零二条 、第一百零三条 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冻结原告枝江东某电业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的担保财产:位于枝江市马家店迎宾大道153号的房屋(枝江市房权证马家店字第××号)和土地(枝江国用(2006)第1100432号);
二、查封、冻结被告湖北长健医用材料有限公司的财产和银行账户,限额370000元。
审判长:罗黄鹤
书记员:董灵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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