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果某某与唐山新宝泰钢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果某某,农民,现住唐山市丰润区。
委托代理人:刘洋,河北耕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唐山新宝泰钢铁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丰润区七树庄沙河铺村。
法定代表人:王宝财,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素玲,河北冀丰律师事务律师。
委托代理人:胡学海,该公司员工。

原告果某某与被告唐山新宝泰钢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东柏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果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刘洋、被告唐山新宝泰钢铁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素玲、胡学海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按照法律规定,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原告所实施的违法行为受到公安部门的行政处罚,被告按照本企业所制定“员工奖惩管理办法”的规定,解除原被告双方劳动合同关系,并无不当,亦符合法律的规定,故对原告要求恢复双方劳动关系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原告要求被告为其补交保险费、给付经济补偿金、赔偿金、生活费等诉讼请求,均于法无据,本院亦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果某某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果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王东柏

书记员:陈红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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