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果殿全诉康某刘某某房屋买卖合同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果殿全
陈洛群(北京国度律师事务所)
康某
刘某某
河北信正律师事务所(河北信正律师事务所)

原告果殿全,男,住河北省涿州市桃园区
委托代理人陈洛群,男,北京市国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康某,女,住涿州市双塔区华阳西路
被告刘某某,男,现住涿州市桃园区西坛村
委托代理人王东,男,河北信正律师事务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在审理原告果殿全诉被告康某、刘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明原告果殿全于2014年7月10日因病去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本院在审理原告果殿全诉被告康某、刘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明原告果殿全于2014年7月10日因病去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长:李健
审判员:田柏林
审判员:高娟

书记员:封玥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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