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果文×诉果树×民间借贷纠纷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果文×
戴晓坤(黑龙江宝正律师事务所)
果树×

原告果文×,身份证号×××,男,1939年5月9日出生,汉族,系双鸭山矿业集团一处退休职工,现住×××。
委托代理人戴晓坤,系黑龙江宝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果树×,身份证号×××,男,1970年6月21日出生,汉族,系个体,现住×××。
本院于2014年12月19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果文×诉被告果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张亚洁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果文×的委托代理人戴晓坤、被告果树×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告果文×诉讼要求被告果树×偿还其借款3万元,为此向法庭提供了几段录音做为直接证据,由于该录音不是本案原、被告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对话,系本案被告在不知被录音的情况下与案外人孙敏之间的对话,此对话内容不具有法律效力,该证据不能作为被告欠款的证据被依法采信。据原告的证人果树臣、孙敏证实,原告住院期间意识清醒,有语言表达能力,在此情形下,原告完全可以亲自向被告索要欠款,原、被告之间的对话录音才是作为证据的录音能够发生法律效力的前提、基础。至于原告的证人果树臣、孙敏出庭主要证明的是关于录音时的经过,并不能证明被告欠款的事实,被告是否欠款,二人也只是听原告说被告欠原告的款,原告再反过来通过证人为自己做证,属于自证,此自证的效力可以确认为无效。原告提供的证人果淑学虽然证明被告曾向其母亲(不是向原告)借款1万元,但果淑学同时又证明被告借款一个月后就将此款通过她偿还给了其母亲,果淑学作为该笔借款的唯一证明人及经手人,对其证言本庭予以采信。综上所述,由于原告对被告尚欠款3万元的事实没有充足的证据予以证明,属举证不能,此举证不能的后果由举证责任人即原告自行承担,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果文×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果文×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双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原告果文×诉讼要求被告果树×偿还其借款3万元,为此向法庭提供了几段录音做为直接证据,由于该录音不是本案原、被告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对话,系本案被告在不知被录音的情况下与案外人孙敏之间的对话,此对话内容不具有法律效力,该证据不能作为被告欠款的证据被依法采信。据原告的证人果树臣、孙敏证实,原告住院期间意识清醒,有语言表达能力,在此情形下,原告完全可以亲自向被告索要欠款,原、被告之间的对话录音才是作为证据的录音能够发生法律效力的前提、基础。至于原告的证人果树臣、孙敏出庭主要证明的是关于录音时的经过,并不能证明被告欠款的事实,被告是否欠款,二人也只是听原告说被告欠原告的款,原告再反过来通过证人为自己做证,属于自证,此自证的效力可以确认为无效。原告提供的证人果淑学虽然证明被告曾向其母亲(不是向原告)借款1万元,但果淑学同时又证明被告借款一个月后就将此款通过她偿还给了其母亲,果淑学作为该笔借款的唯一证明人及经手人,对其证言本庭予以采信。综上所述,由于原告对被告尚欠款3万元的事实没有充足的证据予以证明,属举证不能,此举证不能的后果由举证责任人即原告自行承担,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果文×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果文×负担。

审判长:张亚洁

书记员:张忠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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