果某某
杨国英(河北宏广律师事务所)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乐某支公司
王佳(河北马健辉律师事务所)
唐某某昌物流有限责任公司
解宏宇(河北宏广律师事务所)
张立
原告:果某某,农民。
委托代理人:杨国英,河北宏广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乐某支公司,地址唐山市乐某县金融大街。
代表人:邢辉,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佳,河北马健辉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唐某某昌物流有限责任公司,地址玉田县亮甲店镇十五里铺村。
法定代表人:焦立新,系经理。
委托代理人:解宏宇,河北宏广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张立。
原告果某某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乐某支公司、唐某某昌物流有限责任公司、张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果某某的委托代理人杨国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乐某支公司(以下简人保财险乐某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佳、被告迅昌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迅昌物流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解宏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立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果某某、被告人保财险乐某支公司对被告迅昌物流公司提供的证据无异议。
双方当事人争议的焦点:原告果某某的合理经济损失。
本院认为,被告张立驾驶被告迅昌物流公司的冀B×××××/冀B×××××挂号重型半挂牵引车与原告果某某驾驶的自行车发生交通事故,致原告受伤,经玉田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张立负事故的全部责任,该认定书客观、公正、合法,本院予以采信。被告迅昌物流公司的冀B×××××/冀B×××××挂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在被告人保财险乐某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不计免赔率的第三者责任险,因此,应由被告人保财险乐某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的经济损失,超出限额的部分,由人保财险乐某支公司按被告张立应承担的责任在第三者责任险保险金额内直接予以赔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的,还应当赔偿××生活辅助具费和××赔偿金。……”第三十五条 “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第四十八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四条 、第六十五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 、第十八条 、第十九条 、第二十条 、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五条 、第二十八条 、第三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 “……。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乐某支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果某某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伤残赔偿金、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106706.5元,在第三者责任险保险金额内赔偿原告医疗费、伙食补助费、鉴定费267921.6元,合计374628.1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履行;
二、原告果某某返还被告唐某某昌物流有限责任公司垫付款195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履行;
三、驳回原告果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90元,原告果某某负担490元,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乐某支公司负担1000元,此款已由原告预交,履行义务时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乐某支公司给付原告果某某。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院认为,被告张立驾驶被告迅昌物流公司的冀B×××××/冀B×××××挂号重型半挂牵引车与原告果某某驾驶的自行车发生交通事故,致原告受伤,经玉田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张立负事故的全部责任,该认定书客观、公正、合法,本院予以采信。被告迅昌物流公司的冀B×××××/冀B×××××挂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在被告人保财险乐某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不计免赔率的第三者责任险,因此,应由被告人保财险乐某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的经济损失,超出限额的部分,由人保财险乐某支公司按被告张立应承担的责任在第三者责任险保险金额内直接予以赔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的,还应当赔偿××生活辅助具费和××赔偿金。……”第三十五条 “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第四十八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四条 、第六十五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 、第十八条 、第十九条 、第二十条 、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五条 、第二十八条 、第三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 “……。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乐某支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果某某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伤残赔偿金、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106706.5元,在第三者责任险保险金额内赔偿原告医疗费、伙食补助费、鉴定费267921.6元,合计374628.1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履行;
二、原告果某某返还被告唐某某昌物流有限责任公司垫付款195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履行;
三、驳回原告果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90元,原告果某某负担490元,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乐某支公司负担1000元,此款已由原告预交,履行义务时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乐某支公司给付原告果某某。
审判长:桑秀青
审判员:王晓东
审判员:李道华
书记员:蒲庆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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