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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某某与上海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协力营造劳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林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浙江省温岭市,住上海市闵行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逸玮,上海正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匡春燕,上海正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福山路XXX号。
  法定代表人:徐征,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国伟,上海建领城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敏,上海建领城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协力营造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
  法定代表人:陈新,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雷,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伟群,男。
  本院受理原告林某某诉被告上海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协力营造劳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审理中发现本案不宜继续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原告林某某诉被告上海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协力营造劳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员:黄  政

书记员:朱晓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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